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1994]168号 1994-11-29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由于资源税新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定额标准等方面与原税制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认真正确执行资源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8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地、县局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视对资源税新税制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尤其要注意以下内容: 1、对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开采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是否按省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从今年1月1日起征收了资源税。 2、纳税人应纳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税产品各等级资源适用的税额标准是否正确,应税产品的自用量是否按规定征收了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 4、是否有越权减免税的情况; 5、各企业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欠缴情况、欠缴原因。 各地在检查中要随时纠正所发现的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偏差。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将检查情况(包括1994年本市、县资源税收入的实现、入库和欠缴情况、欠缴原因、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税政业务问题报市(地)地方税务局,由市(地)局汇总后于1995年2月20日以前报达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二、省局将于今年12月下旬召开一次市(地)地方税务局税政科长座谈会。会议内容包括: 1、研究资源税税政业务问题; 2、征求对1995年我省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意见。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各市(地)局抓紧听取政府和有关市县税务部门的意见,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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