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防治“非典”期间落实营业税等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3]321号 2003-5-28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北京市抗击“非典”疫情工作需要,近期各有关部门针对纳税人经营困难的具体情况,陆续制定颁发了营业税等优惠扶持政策。为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现就“非典”疫情期间营业税优惠扶持政策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优惠扶持政策规定中可以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待遇范围,系指营业税(以及增值税或消费税)相应税目征税范围内业务。 二、对营业税娱乐业征税范围内业务,仅免征其应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教育费附加。 三、我局与市工商局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3]78号)第六条规定中提及的“其他业态的市场”,系指除集贸市场以外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 凡上述各类市场,对主办单位向该市场内经营农副产品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地、设施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03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的税款申报期内应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给予免征照顾。 四、对本市出租汽车运营业务,在2003年5月份税款申报期内,仍依照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出租汽车运营业务税收优惠扶持的通知》(京财税[2003]826号)规定执行。 五、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中第一条第3款提及的“会展业”,系指会议展览组办业务、展览场地出租业务以及展览组办单位或展览场所主办单位的展览场地现场布展施工业务。 六、对于可以享受“非典”疫情期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扶持政策的纳税人及相应业务,暂不作“前置审批”要求,俟疫情结束市局制定相关规定后另行处理。 七、各单位在严格贯彻上述规定的同时,必须继续大力加强营业税等三税两费的征管工作,积极研究落实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措施,千方百计协助纳税人依法享受纳税便利与免税待遇,确保有关政策切实贯彻到位,确保可能的潜力税源领域税费收入大幅度增长。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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