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6]99号 2006-04-0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函[2001]16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到2005年底已执行期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技协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所得,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产品开发办法〉的通知》(桂办发[1998]36号)的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即:对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技协在技术转让及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专利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函[2001]165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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