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沪税外[2000]36号 2000-04-05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本企业外籍、港澳台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并按工会法有关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可在税前列支。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税前列支。如果企业在与外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应付工资内的,则企业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列支。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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