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2000]36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05
摘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税前列支。如果企业在与外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应付工资内的,则企业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列支。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沪税外[2000]36号        2000-04-05


  市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9]111号)下发后,一些单位询问,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外籍、港澳台员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否在税前列支,经研究,明确如下:

  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本企业外籍、港澳台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并按工会法有关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可在税前列支。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税前列支。如果企业在与外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应付工资内的,则企业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列支。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