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0]18号 2000-1-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需使用的发票,必须使用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以下简称《出口发票》)。 二、《出口发票》分为手写票和电脑票两种。均为七联,分别是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税务机关存根联、外汇管理局存查联、海关存查联、第七联用途企业自定。手写票规格为21.2×15cm,电脑票规格为24.1×15.24cm。为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出口单位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填开发票。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原由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无套印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出口商品发票,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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