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53号 1998-3-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根据《通知》第一点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体医生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187号文规定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市《转发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5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粤地税发[1997]28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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