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等形式提供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2001]28号 2001-03-14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函[2010]10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8号文件精神,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对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等形式提供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等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而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对承包者或承租者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其税款由承包者或承租者缴纳。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承包者或承租者以企业名义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其税款由企业缴纳。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统一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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