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外[1999]7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18
摘要:属于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具体上报时间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规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外[1999]75号        1999-12-18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原来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属于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执行《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我省可享受《通知》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进入优惠政策实际享受期的头一年7月1日前,将下列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前三年的主管业务销售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完税情况;

  5.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审批权限

  1.属于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具体上报时间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规定。

  2.属于从事国家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的投资企业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复审后,于10月1日前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企业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和报送资料的,其当年不予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