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8
摘要:《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21〕102号)已印发全省执行。请按此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各州(市)财政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21]102号)已印发全省执行。请按此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21〕102号)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8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财会[2021]102号           2021-12-23

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财政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 精神,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会计服务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推行直接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在自贸试验区内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县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自贸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 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仍然有效。

  二、改革措施

  (一)强化信息共享机制。为避免监管真空,自贸试验区所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登记注册信息共享应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推送共享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财政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

  (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取消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原承担审批职责的县 (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纳入每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范围。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对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年度备案管理。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财政部门要认真督促所辖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审核已取消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未能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改革要求

  (一)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情况,形成改革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抓好改革工作落实。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和解读,不断扩大政策知晓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改革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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