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8]38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31
摘要: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确定省辖市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各地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在受理纳税人的开具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纳税人开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389号          2008-10-3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确定省辖市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2、各地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在受理纳税人的开具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纳税人开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各地在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行编号时,规则如下:编号一共十二位数,前两位为开具年份,接着六位是行政区域码,最后四位为顺序码。

  4、根据总局要求,各地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一年度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上报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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