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389号 2008-10-31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确定省辖市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2、各地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在受理纳税人的开具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纳税人开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各地在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自行编号时,规则如下:编号一共十二位数,前两位为开具年份,接着六位是行政区域码,最后四位为顺序码。 4、根据总局要求,各地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一年度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上报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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