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9]287号 2009-10-10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充分认识该项管理措施的重要性,要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防范税收风险有机结合。在日常税收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应按《通知》要求采用多项评估手段,对该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指标的异常情况及具体原因进行分析核实。指标异常情况排除后,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所属期2009年9月及以后发生的即征即退事项,在省局相关业务需求开发上线之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一户式"申报数据,对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进行台帐管理,按月计算纳税人的销售额变动率及增值税税负率。 三、年度终了,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仍应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7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的全年退税情况进行清查或评估。发现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通知》中销售额变动率的四个指标,各地使用第1项"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和第4项"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对第2、3项指标暂不作要求。增值税税负率的变动,是指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当月税负与上月税负的变动情况。 五、指标异常具体标准(暂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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