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9]133号 1999-10-1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税法规定,纳说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除另有规定者外,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税法又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由于税法对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具体时限未作明确,使劳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出现税款征收管理脱节的现象。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施工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如果该工程已完成其形象进度或预算拨款已达60%(含60%)以上,仍未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补征税款,并负责该工程所在地营业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如果该工程的形象进度或预算拨款未达到上述比例,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介入征税。 二、如一个工程先后由不同施工企业承包,当某一施工单位撤出并未向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时,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补征税款。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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