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涉农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4]56号 2004-04-26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增收较快增长的意见》(鄂发[2004]1号)的各项政策要求,省局制定了落实涉农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九条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认真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调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5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新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认真落实农副产品税收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各级国税机关要按规定迅速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三)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征收所得税3年;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的初加工业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自5月1日起,对于农民新开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只登记,不发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于农民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额尚未达到起征点而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发售发票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 二、进一步优化涉农税收管理服务 (五)认真落实服务措施。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手段。不仅要对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涉税服务,同时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广大农村纳税户也要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为其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六)大力推行公开办税。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各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国税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税的,核定税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户的定额情况和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为税不廉行为的发生。此外,还要加强对县城以下农村纳税户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凡实际经营额高于或低于起征点的纳税户,要按政策规定及时开征或停征税款,确保税负公平、公正。 (七)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优质服务情况和监管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时解决落实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监督电话,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监督。对于举报的案件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三、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分级把关,各负其责,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大力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室)、农村税务所纳税咨询服务窗口的作用,开展好面向农民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创新手段,利用各种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宣传效果;要在乡村和农副产品市场、集贸市场等农民较为集中的场所,广为张贴和散发总局印制的关于落实有关税收优惠的公告和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并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及村委会,广泛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市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使广大农民能够快捷、方便、直观地了解和运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要加强面向国税人员的政策宣传,使国税执法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政策,自觉执行政策,熟练运用政策,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真正送到农村,送给农民,落到实处,为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服好务。 (九)要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作为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宣传月期间,各级国税部门要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作为重点之一,面向农村、面向农民,开展针对性强、内容实在、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涉农税收政策宣传,在广大农村形成学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运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局将统一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提纲。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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