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职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7]119号 2007-03-0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京国税函[2007]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省局意见: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6年度在规定限额(详见48号文附件)内上交给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京国税函[2007]4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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