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5]54号 2005-03-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基层国税局审核后,以书面请示的形式联同企业报送资料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