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5]5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24
摘要: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基层国税局审核后,以书面请示的形式联同企业报送资料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5]54号             2005-03-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基层国税局审核后,以书面请示的形式联同企业报送资料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标签: 金融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