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5]111号 1995-06-06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及市局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对94年度以来,各证券机构、国债交易部等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并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对从事国债交易所得,应进行征免所得税划分。对国债到期,国家付给持券人(机构)的利息,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对国债交易过程中所得的“差价”“手续费”等,均应并入企业所得征收所得税。 各局在接到通知后,应对所辖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机构进行全面审查,对未按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的企业,一律将所欠税款追补入库,对拒不交纳所得税或有意隐瞒其收入、所得的企业,要按照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同时,各局要将所分管证券机构纳税及处理情况填入调查表及填表说明,于六月二十五日前报市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6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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