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0]77号 2000-05-2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允许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生产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包括在国内组装的设备,但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二、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期间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从实际投资的年度起连续计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年限。 三、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所购置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1999年度比1998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按规定年限延续抵免。 四、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逐级上报审核机关审核;省级企业及其与市、地级以下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地税局审核。市、地级以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核。 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凋整、改变投资概算等情况,凡改变幅度达到30%或改变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及时向原审核确认地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凡未报送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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