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4]51号 2004-07-23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函[2010]12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3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总局四个条件之一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请各市(地)国税局于8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并附《商贸企业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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