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2]11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12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可建立执法奖励基金,奖励在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获得先进的执法单位和个人,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实施由政策法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局长审核批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117号      2002-4-1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应同时并处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其单次经济惩戒最低数额分别不得少于30元、50元、100元、150元、50元,最高数额原则上不超过该税务执法人员当年奖金或岗位津贴的总额。

  二、各级国税机关可建立执法奖励基金,奖励在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获得先进的执法单位和个人,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实施由政策法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局长审核批准。

  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文书由省局统一制作[式样附后]。

  四、各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并入年度政策法规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五、从2002年1月1日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15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00]116号]停止执行。

  附件:文书格式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报告

  案件编号执法人员基本情况执法过错基本事实定性分析过错责任划分相关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意

  调查人员:

  报告时间:   ,2共页第 页

  说明:本报告规格为16开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由法规部门留存,一份报送上级法规部门,一份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保存。文书格式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通知书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特请你单位指派专人对在期间内进行调查,案件编号为,并于前将调查报告报送至。

  [盖章] 年 月 日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通知书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由法规部门制作,加盖法规部门印章,一式两份,一份由法规部门留存,一份交实施单位或部门。

  2本通知书受文单位填写执行调查任务的单位或部门名称。

  3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委托调查的法规部门自行限定。

  4附件包括法规部门掌握并提供的与过错追究有关的证据材料等。

  5 文书格式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补充调查通知书

  你单位[部门或个人]于年月日提交的案件,经初审,发现,请于年月日前对补充调查[或增补等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盖章] 年月日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补充调查通知书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由法规部门制作,加盖法规部门印章,一式两份,一份由法规部门留存,一份交实施单位[部门或个人]。

  2由法规部门审核人员在对过错责任追究进行初审或局长办公会议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使用。

  文书格式四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移交处理通知书

  ××国税执错移字[]第号

  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移交你单位[部门]处理,请查收。

  附件: [盖章] 年月日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移交处理通知书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用于发现对被调查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刑事责任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时使用。文书格式五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

  ××国税执错字[]第号

  :

  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你[单位、部门或个人]年月日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上述违规行为有等证据材料为证。

  按照之规定,对你[单位、部门或个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如你[单位、部门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或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辩意见。,3[盖章]年 月 日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由法规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由法规部门留存,一份交接受处理的单位[部门或个人]。

  2本决定书应按照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3本决定书应加盖作出处理决定税务机关的印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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