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2004]6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29
摘要:各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国库要高度重视现金退税工作,积极配合,共同协商确定办理退税的银行机构,选择办理现金退税的取款银行时,应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在纳税人居住地就近指定,以确保及时将应退税款如数退给纳税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4]67号      2004-06-2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4]4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通知纳税人领取退税款的《退税款领取通知书》,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已研究制定统一格式(见附件),国税系统由省局统一印制,地税系统由各地自行印制。《退税款领取通知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21CM(税收通用缴款书尺寸),该书面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办理现金退税的代理国库或纳税人取款银行作为现金退税的原始凭据;第三联由申请退付税款的纳税人留存。

  二、在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现金退税程序和审批权限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在审核批准现金退税时,应分纳税人逐笔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收款单位(人)”的“代码”栏注明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全称”栏注明纳税人姓名、“开户银行”栏注明纳税人取款银行,同时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和原完税凭证号码,联同退库相关文件、资料送当地国库审核办理。

  三、代理国库和纳税人的取款银行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立“现金退税专户”,专门核算现金退税,纳税人到银行领取退税款后,该帐户年终余额应为零。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将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该帐户进行监督管理。

  四、国库部门在办理现金退库时除审核《税收收入退还书》外,还应审核有关退税的审批件、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退库申请表,审核合格后办理退库帐务处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受理退库业务的,将退库款项划纳税人取款银行。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受理退库业务的,则将退库款项转入“现金退税专户”。代理国库或纳税人的取款银行应按有关要求办理取款手续,并在退付纳税人现金的同时,将《税收收入退还书》的第四联交与纳税人。

  各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国库要高度重视现金退税工作,积极配合,共同协商确定办理退税的银行机构,选择办理现金退税的取款银行时,应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在纳税人居住地就近指定,以确保及时将应退税款如数退给纳税人。

  附件:《退税款领取通知书》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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