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8刑终139号 发文日期:2021-05-21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苏08刑终139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新,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中专文化,原沅江市XYF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住湖南省沅江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洪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沅江市XYF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经济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周某,原审被告单位员工。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沅江市XYF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苏081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认定曹某新在经营沅江市XYF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其通过他人介绍,于2015年5月26日接受洪泽军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共计人民币811640.9元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曹某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新撤回上诉。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锐 审判员 王广田 审判员 王琤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纪森 书记员陈奕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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