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12]201号 2012-09-06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12]128号)精神,为规范购置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发票使用工作,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区从事饮食、旅店、娱乐、沐浴、美容美发、代理、广告经营活动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纳税人和月营业收入在2万元以上(即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自安装税控收款机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以下简称“通用发票”卷式);月营业收入在2万元以下(即未达到起征点)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业户,可领购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通用定额发票”)。 二、为了降低纳税人发票使用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在税控收款机试点、推广期间,上述纳税人之前已经领购“通用定额发票”的,可以与领购的“通用发票”(卷式)交替使用,其中试点地区纳税人领购的“通用定额发票”可用至2012年12月31日;推广地区纳税人领购的“通用定额发票”可用至2013年5月31日,届时区局将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该发票领购情况进行控制。到期纳税人未使用完的“通用定额发票”,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清缴查验,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三、税控收款机推行后,各地要准确统计“通用发票”(卷式)使用量,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区局上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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