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2]299号 2002-09-17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一些部门和纳税人陆续反映,少数地区在执行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税收政策时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纳税人对此反应强烈。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税收政策重申如下: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的要求,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规定,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改变纳税环节,禁止包税和各种摊派或变相摊派税款的行为。严格实施一税一票,禁止一票多税和一票又税又费、税费混征的做法。 各地要对本地区执行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税收政策情况进行自查,对违反规定的做法立即进行纠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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