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子女继承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27
摘要:本批复第二条所称“向其他子女支付现金形式补偿款”,纳税人应凭司法裁定书(通过司法裁定的)、继承房屋产权的遗嘱、公证书、银行划款手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收款人签收的收据等有关凭据作为扣除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子女继承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643号        2010-12-2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2010〕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多子女共同继承房屋,子女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房屋产权由其中一个子女取得,其他子女应继承房屋的部分产权折价后以现金形式给付,对其他子女取得现金补偿的份额,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房屋产权的子女再次转让房屋时,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财产原值=取得房屋产权子女的继承份额+该子女向其他子女支付现金形式补偿款+相关税费;

  取得房屋产权子女的继承份额=发生继承行为前该房屋购置成本或者建造成本以及相关税费之和×该子女继承比例。

  三、本批复第二条所称“向其他子女支付现金形式补偿款”,纳税人应凭司法裁定书(通过司法裁定的)、继承房屋产权的遗嘱、公证书、银行划款手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收款人签收的收据等有关凭据作为扣除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2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