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所发[1997]16号 1997-01-01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法分支机构和企业只能向一个总机构上交管理费;总机构只能向直属企业和下一级管理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不得越级和重复提取管理费。 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统一按确定的合理数分摊到各企业,实行总额控制,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必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税前扣除,未经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主管审核批准的国税机关提出提取(分摊)本年度管理费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本年度管理费提取、分摊和使用计划。 2、上年管理费提取的基数、数额和使用情况。 3、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及本年分项费用预计增减情况等有关详细资料。 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地、市的,其总机构管理费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地市的,其总机构管理费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四、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收取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所辖企业上交给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和检查。对不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列支以及与经营管理无关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 屋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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