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将自己的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职工就餐费在扣除承包者上交款后由企业支付给承包者,承包者开具外地(跨省)的餐费发票给企业,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请问:企业取得的这种发票是否符合税收规定,是否可以在不超过14%的福利费中列支?这项经济业务还有哪些涉税事项? 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部分未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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