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5-18
摘要: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9]63号      2009-05-1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20年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0]65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 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 屋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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