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5]84号 2005-05-31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州、地、县(市、特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本季《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协查工作由发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一个月内查实后反馈提请协查的税务部门。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审批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经办部门、经办人以及经办时间,并加盖经办部门公章。 四、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到异地企业工作,异地企业申请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异地主管税务部门应向下岗失业人员所在原企业的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的其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并收到下岗失业人员所在原企业的主管税务部门注销原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的通知后,方可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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