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5]7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31
摘要:为加强和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72号         2005-05-31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第八条 ,对确需设定为一百万元的应报市国税局备案。第十八条(五)如申请代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为18位,应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的“销方编码”设置中还原为15位(省略第7、8、18位)。第十九条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品种较多,需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领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山东省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按不同征收率分别汇总填写专用发票。汇总的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开具专用发票时,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第二十条 "和销货清单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在《申报单》上签字。第二十四条(1年)。第二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条款或内容失效。
  3.依据鲁国税函[2008]1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清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5日起,本法规中第十三条,修改为“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   2.《税收完税凭证》”。
  4.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附件第二十六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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