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5]139号 2005-06-16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自成立以来,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一直在自治区分行集中缴纳营业税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其附加)。鉴于目前农发行各市及部分县分支机构已经建立,具备了在劳务发生地就地纳税的条件。为更好地做好农发行系统的地方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经研究,现对农发行系统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13号),农发行及其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二、农发行在南宁市城区范围之外的其他市、县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从2005年7月1日起,农发行及其市、县分支机构按税款所属期确定的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应缴未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也按本通知规定就地征收入库。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做好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和相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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