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字[2006]3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部使用购销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9
摘要: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的规定,上述企业集团内部购销业务所使用的“发货计划单”、“出库单”、“发货单”等购销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调拨单据,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部使用购销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6]349号    2006-12-19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团内部购销单据征收印花税业务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6]257号)收悉。关于柳城县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集团内部购销业务所使用的“发货计划单”、“出库单”、“发货单”等购销单据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90]国税函发994号)第二条“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第一条“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的规定,上述企业集团内部购销业务所使用的“发货计划单”、“出库单”、“发货单”等购销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调拨单据,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