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车船税征期的紧急通知 吉地税函[2007]1号 2007-01-04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原车船使用税条例同时废止。鉴于新的实施办法尚未出台,2007年车船税征期,推迟至省政府依据新车船税条例制定的《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颁布后,再按新办法规定的范围、纳税地点、税额标准等补征2007年车船税税款,同时清缴以前年度欠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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