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8]39号 2018-04-2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4日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不断提高我省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企业上市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的原则,坚持省级层面统筹,市、县(区)政府具体引导,拟上市企业主体推进,各类中介机构协同推动的工作机制,大力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力争到2020年,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在2017年底基础上实现倍增,总数达120家以上;全省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总量累计突破2500亿元,证券化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加速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均衡发展格局。 二、优化企业上市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推动本辖区企业上市工作的主体责任,到2020年,南昌、赣州各新增上市公司不少于10家,九江、宜春、上饶、吉安、抚州、赣江新区各新增上市公司不少于5家,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各新增上市公司不少于3家。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实现上市公司、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全覆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举,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市场并重,重点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积极推动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推动初创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和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旅游、农业、房地产及外向型企业到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省内大型企业通过重组上市(借壳)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旅发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基础。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梯次推动模式,建立江西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上市后备资源库),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江西证监局等部门,在企业自愿、设区市集中申报的基础上,每年遴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入库,实行动态管理,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但尚不具备入库条件的企业,各地要重点跟踪、加强指导,督促其规范运作、完善条件,尽早入库;对缺乏上市意识的优质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其上市积极性,加快启动股改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形成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企业股份制改造清单,有序开展相关工作。要强化企业主体意识,鼓励省内企业积极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参与股份制改造。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依法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各地可依法给予奖励。股份制改造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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