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9]30号 2009-03-06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售付汇管理等手段,密切关注辖区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或单位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加强对该项所得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征管。 二、各地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上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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