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2015]47号 2015-04-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20年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15年04月10日 附件: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模。 第四条 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县级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 使用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省级或市县级政府,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将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在收入合计线下“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反映。 第十条 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根据拟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支出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对应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反映。 第十一条 一般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 第十二条 一般债券发行费用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费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 第三章 预算科目 第十三条 对《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增设或调整有关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完整反映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收入、安排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转贷等情况。 第十四条 删除“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050104)”项级科目。在“地方政府债务收入(10504)”款级科目下增设“一般债务收入(1050401)”项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取得的一般债务收入”。 第十五条 在“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23102)”款级科目下增设“一般债务还本支出(2310201)”项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务本金所发生的支出”。项下增设两个目级科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231020101)”,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券本金所发生的支出”;“地方政府其他一般债务还本支出(231020104)”,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其他一般债务本金所发生的支出”。 在“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23202)”款级科目下增设“一般债务付息支出(2320201)”项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务利息所发生的支出”。项下增设两个目级科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付息支出(232020101)”,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一般债券利息所发生的支出”;“地方政府其他一般债务付息支出(232020104)”,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其他一般债务利息所发生的支出”。 在“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23302)”款级科目下增设“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2330201)”项级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用于一般债务发行兑付费用的支出”。 第十六条 将“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101101)”项级科目修改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1101101)”,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 将“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出(2301101)”项级科目修改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支出(2301101)”,科目说明为“反映向下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一般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一般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一般债券。 第十九条省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一般债券基本信息、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 第二十条 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代发一般债券的,应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应按照代发和转贷协议及时转贷给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完成一般债券发行工作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备案。全年发行工作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兑付一般债券本息。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部分,省级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发行一般债券弄虚作假、违规组织债券发行、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要求将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未按期偿还到期债券本息等情形的地方,视情节轻重减少一般债券规模或暂停一般债券发行资格。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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