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0]7号 2010-01-0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省局转发的下列文件一并停止执行。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168号)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3]417号)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57号) 四、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368号) 五、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76号)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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