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0]52号 2010-3-29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非居民企业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由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内,根据非居民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逐户核定利润率。 各地在核定工作过程中,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使分属国、地税不同部门管辖的同类型、同规模的非居民企业核定的利润率水平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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