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10]60号 2010-03-02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总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废止”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针对建筑业外出经营多、项目分散的特点,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辖区内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外出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所得税问题,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利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总机构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涉税信息比对,加强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要求建筑企业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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