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司+农户”税收有优惠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企业所得税优惠,此次总局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针对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情况,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公告明确规定,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税收问题,为农产品深度加工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经营方案比较 江苏省海星菊花饮品有限公司是专门生产菊花饮品的涉农工业企业,增值税方面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二:2008年,海星公司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饼共支付144.88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2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二:海星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2010年1月~6月取得利润4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2号公告相关规定,公司上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40×25%×50%),减少税款5万元。 方案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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