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150号 2010-06-2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吐哈、塔里木油田地方税务局, 准噶尔油田税务所)、稽查局: 据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反映,该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企业联合生产指挥中心基地生产办公区工程(以下简称中石油工程项目),并将该工程项目钢结构部分分包给宝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冠达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请求我局对中石油工程项目分包工程价款如何确认问题作出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经研究,现对建筑工程总分包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提供建筑劳务并销售自产货物的单位纳税人时,以总承包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支付给分包人的分包工程价款的差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总承包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为分包单位提供的发票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包括货物销售发票及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及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对分包单位提供的自产货物销售发票必须经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作为总承包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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