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发[1994]2号 1994-01-0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1995]0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本法规自1995年07月03日起,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一、增值税(二种) 1.“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二种) 1.“消费税申报表”,适用于生产、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申报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消费税报告表”,适用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按期报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营业税(二种) 1.“营业税申报表”,适用于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 2.“代扣代缴营业税申报表”,适用于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以及其他按法规负有扣缴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期报告扣缴的营业税。 四、土地增值税(一种) 1.“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资源税申报表(二种) 1.“资源税申报表”,适用于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申报缴纳资源税。 2.“代扣代缴资源税申报表”,适用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期报告扣缴的资源税。 现将上述各税申报表表式下发,请结合本地区涉外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使用。制定申报表时间仓促,付印前应认真审核,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便统一修订、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01月0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