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伟 人气: 时间:2013-02-18
摘要: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先后出过三个版本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以下简称 64号公告 ...

    (二)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行次填报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同时为未来特殊项目填报预留空间,因此不直接表述为“房地产企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次虽然解决了将预计毛利明示申报表的目的,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两个问题,本次申报表修订未解决:  
    案例三: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某房地产企业2011年1季度取得未完工收入1亿元,当地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共760万元,本季度发生期间费用500万元。  
    1、由于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而是计入“应缴税费”科目,因此不构成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而不是-1260万元。  
   
    2、根据现行申报表,该企业1季度实际利润额=1500-500=1000(万元)  
    如果严格按照填报说明,房地产企业未完工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无法在利润总额中扣减,只能等到年末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对纳税人时间性利益影响较大,因此北京等地税务局允许企业变通填列进行扣减。该问题在635号文件申报表中即存在,64号公告申报表仍未解决该问题。  
    
    案例四:房地产企业毛利结转  
    某房地产企业2011年未完工收入为1亿元,已经按照15%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入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2年1季度该项目完工且在会计上结转了收入,经过计算项目毛利润4000万元,即项目毛利率为40%,同时将应缴税费760万元结转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1、利润总额=4000-760=3240(万元)     
    2、实际利润额=3240万元  
   
    如果按照现行申报表,在季度申报时,去年已经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的1500元毛利未扣减,在去年汇算清缴中已经调减的760万元税金也未调增。纳税人有740万元毛利属于暂时性重复纳税,只有等到汇算清缴时方能扣减,明显不合理,但64号公告申报表未预留毛利调减行次,该问题如何解决,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第六行“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     
    案例五:国债利息     
    某公司2012年1月持有到期付息国债1000万元,国债年利率6%,2012年1季度记账,借:应收利息15万,贷:财务费用15万。该项国债利息是否允许扣减呢?假设第2季度末,将持有的国债转让,转让价格为1040万元,包括应收利息30万元,国债转让利得10万元,应收利息30万元是否允许作为免税收入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中,明确规定国债采取净价交易的,持有期间利息允许作为免税收入扣除,因此上例中第1季度季度申报表第5行免税收入填报15万元,进行扣减;第2季度同第1季度填报,即免税收入15万元,最终只有10万元利得计入了实际利润额。  
   
    案例六:权益法下的损益调整     
    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份,采取权益法核算,2012年5月,M公司年报确定2011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A公司记账,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0万元,贷:投资收益400万元。  
   
    《企业所得税》规定,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作为股息红利所得确定日期。因此,A公司确认的400万元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会计确认收益400万元,税收不确认收入,因此该400万元属于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7行就此项纳税调减项目进行调整。  
   
    因此,第一,该400万元不属于税法收入,不应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第6行;第二,400万元属于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应该在年末汇缴时调减,季度预缴申报未涉及该项调减项目;第三,虽然细究政策,该400万元不能在季度申报时扣减,但其对企业的影响如同免税收入类似,应该加以解决。  
   
    (四)第7行“不征税收入”     
    案例七:不征税收入    
    某公司2012年5月取得了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的1000万元现金,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该财政性资金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不征收收入条件,则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1000万元,减少实际利润额。  
   
    免税收入同不征税收入有根本的区别,不征税收入本质上是递延纳税。  
   
    (五)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该行次主要是针对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按照2‰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未来类似政策预留空间。  
    案例八: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预缴     
    某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市,其在石家庄市成立一项目部,该项目部2012年1季度取得营业收入1亿元。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因此,该企业1季度应缴预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填入季度申报表第14行。

     政策解读:
     1.
三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之比较(国税发[2009]79号 国税发[2005]200号 国税发[2003]13号)
     2.新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对比表 下载:
doc 文件

      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后续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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