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纵观《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仅有的第十八条“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的规定也与优化服务的原则结合得很牵强,其他并无优化服务之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更表明纳税评估是彻头彻尾税务机关的单向管理行为,对照纳税评估优化服务原则实在让人费解。难怪有纳税人问我,“为什么不告知纳税人”,“稽查材料都可以给一份纳税人,为什么评估材料就不可以”。当然,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通过一定的途径向纳税人反馈评估结论,如纳税评估报告,但就其内容而言,也不是很详细,对纳税人提高今后办税水平和迅速整改的指导意义实在有限,难免纳税人下次再犯(不一定是有意的)。 4、评估绩效的考核机制尚不健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位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我认为当前各地各级税务部门尚未有一个好的考核监督机制,因此,各地各级税务部门在制定各项制度的时候特别要注意于法有依,要尽量与执法责任制融为一体,避免多头考核,标准不一。 由此,我想和大家共同探讨我个人关于纳税评估的建议与意见: 1、纳税评估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机构,配置业务精湛的业务人员,确保纳税评估的长期有力指导和正常开展。 2、摆正纳税评估的位置。纳税评估的重点应放在评估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正确及时履行了纳税义务,避免靠评估出税收赶进度的做法,要侧重分析区域内同行业各层次纳税人的实际利润率和实际税负的差异及其主客观原因,为进一步改进征管措施奠定基础。 3、纳税评估应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避免信用等级评定的随意操作,尽快将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并轨,从而发挥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的作用。 4、理顺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关系,完善纳税评估的反馈机制。对评估的有关结论应当以详实的说明告知纳税人,从而真正实现“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宗旨。当前,不少地方的评估结论显得十分简单,不符合让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目的。此外,基层征管部门即便发现问题也会想办法自行自理,很少有直接移交稽查的,因为征管稽查都有相应的任务指标嘛(而稽查部门查处问题也很少迅速反馈给征管部门的)。 5、统一各地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条例,使纳税评估真正成为征、管、查分离后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利器。同时“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 6、建立评估能级机制。“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通过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考核与实际操作竞赛,确定税收管理员的纳税评估级次,各地区根据本辖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不同级次可以评估的企业范围,进而与工资待遇挂钩。既可以促进税收管理员的上进意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评估绩效,减少评估事故、降低税收风险。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总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的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是实际可操作性与严谨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提高,特别是及时总结各地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已取得的成绩,推广其经验,避免纳税评估落后于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征管形势的需求。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纳税评估工作将得到不断规范与完善,必将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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