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09]88号 2009-10-1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下发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二手交易房和房屋出租采用综合征收率方式征税的,能否适用单项税种优惠政策问题存在争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中,对二手房交易和房屋出租采用综合征收率方式征税的,仍可享受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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