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12-04
摘要: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168号        2002-12-04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4]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