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自纠有关事项的通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2号 2014-4-1 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法遵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税收重点检查前,提醒纳税人进行税收自查自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纳税人范围 凡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均应进行税收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自行整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今年将对以下几类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2.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和个人;3.国营农场;4.地方商业银行;5.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业;6.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7.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户。 二、自查期间 2012年至2013年两个年度。去年已按要求参加自查自纠的,今年可只报2013年度自查情况。纳税人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自觉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4年。 三、自查自纠的要求 纳税人应按要求对前两年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报《2014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自查报告表可通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服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办税下载区/表证单书下载/2014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下载)。 请纳税人填写自查报告表之后,于4月30日之前送达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自查需补缴税款的可将自查表报到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征收部门将从地税征管系统的自查模块录入并缴纳入库;纳税人自查发现有多缴税款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当即退还;纳税人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以及税收政策不明晰等问题可向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询问或拨打海南省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四、自查提醒 请纳税人按要求自查改正,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对不按本通告进行自查改正的,税务稽查机构将依法立案检查,对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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