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04-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一、报送范围 在辽宁省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单位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除外。 二、报送种类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准则执行。 (二)纳税人其所适用的会计准则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年报一并报送。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格式为财政部规定通用报表式样。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实行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年报纸质资料及其他附送资料,应按年统一整理装订后,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未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报送期限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录入和归档。 四、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按季报送,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二)财务会计报表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三)实行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附送的纸质资料,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上述期限规定的具体申报日期如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5]74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33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减轻纳税人负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对纳税人编报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明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附送资料进行了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报送范围。在辽宁省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单位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除外。 二是明确了报送种类。《企业会计准则》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三是明确了报送方式。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实行网上申报方式报送,未实行网上申报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 四是调整了报送期限。取消了按月报送,实行按季度和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按季报送,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财务会计报表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实行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附送的纸质资料,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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