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现金形式向退休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江苏国税 作者:江苏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7-09
摘要:  问: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现金形式向退休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问: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现金形式向退休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退休员工不属于企业职工,因此,企业发放给退休员工的住房补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考虑到住房制度改革历史原因和企业实际情况,为保障原企业老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对企业为离退休无房老职工实际发放的符合98年房改等政策规定,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暂同意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