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完善财税等激励政策。去年疫情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企业或个人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扣除,突破了必须间接捐赠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为保障抗疫物资迅速抵达医院发挥了积极作用。 除此非常时期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或个人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捐赠,才能税前扣除。因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来说显得非常重要。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其与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分别对公益性群众团体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益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作出详细规定。 笔者认为,从捐赠人角度看,这两个文件最大变化是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三年。 原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组织,由有关部门每年公布名单,企业或个人只有通过名单上的公益组织进行捐赠,才能够税前扣除。原政策规定名单每年发布一次,即名单内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只有一年,捐赠人在捐赠时,必须对照当年的名单,在当年名单内的,才能税前扣除。若捐赠人在次年继续向该社会组织捐赠,但其已不在次年名单内,则不能税前扣除。 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每年都要确认,这就带来滞后性的问题。每年只有在名单公布后捐赠人才知道哪些公益组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增加了不确定性。 两个文件规定,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公益组织一旦进入名单,捐赠人在三年内向该社会组织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不必再每年查阅,从而稳定了捐赠人的预期,保障了捐赠人的利益,促进了捐赠人的捐赠意愿。 近年来,受一些负面事件影响,一些公益组织的声誉受损,导致公众对公益组织的不信任感增加。因此,需要对公益组织加强监管。《纲要》强调,培育规范化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加强财政补助、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保障等政策支持和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40个部门签署《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提出,对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联合惩戒。惩戒措施第二条即为对失信慈善组织“取消或限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资格”。两个文件也对取消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公益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益职责,维护公益形象,大力促进我国公益事业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