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一[1996]540号 1996-12-4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局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第七条条款废止。
1、《北京市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是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时间紧、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各区、县税务局、各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科所学习《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贯彻方案、统筹安排、认真落实。 2、要采取多种途径,宣传《试行办法》的意义和具体规定,并认真对实行申报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分类进行辅导为《试行办法》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3、要把《试行办法》作为印花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认真抓好一季度的申报工作,在贯彻落实中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市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汇总表和印花税监督代售报告汇总表,并于4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局。 附件: 1、印花税监督代售报告汇总表(略) 2、印花税纳税申报汇总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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